
"颠覆传统用工模式 灵活就业新势速增"
近几年,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深入发展,催生新就业形态焕发蓬勃生机,目前,以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不断壮大。新就业形态提升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度,为不同群体灵活就业提供了更多可能。
《2023中国数字经济前沿:平台与高质量充分就业》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平台企业创造就业约2.4亿。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方机构数据显示,2023 年灵活用工市场规模为 1.44 万亿元,相较于 2019年上升了 184.74%,预计 2024 年,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将突破 1.7万亿元。
今年两会,许多代表委员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针对该群体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针对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群体,鼓励保险机构打造专属保险产品。全国政协委员、永辉超市董事长张轩松,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三点建议:第一,要研究制定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逐步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第二,基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探索适度降低缴费费率、设置更多的缴费档次、建立平台企业缴费补贴机制;第三,以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为契机,健全与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精准筛选灵活就业人群,正面引导算好经济账,激励更多人参保。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只有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数字平台才能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议政府主导构建灵活多样、层次分明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涵盖基础保障、商业增强等多种社会保险产品,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选择。建议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统一化、便捷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粟斌,应尽快构筑完备、精准的新就业形态社会支持制度体系及配套措施,从政策、社保、监管、技能和服务等方面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民生主题记者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也提出五项措施全力稳就业促就业,其中第二个方面“全力拓宽就业渠道”中提到了要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保障措施,充分发挥6900多家零工市场供需对接作用,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为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三份新办法,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同时,旨在为企业用工提供指导和服务,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下面分别来了解一下三个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
该指引旨在引导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共四章1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引的出台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针对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特点,提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和休息办法。第三章“劳动报酬”提出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劳动报酬规则。第四章“附则”主要是强调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等要符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全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用该指引。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
该指引旨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共8条。一是明确了平台企业制定和修订劳动规则时要遵循的原则,即合法规范、公平公正、透明可释、科学合理、诚实信用,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二是明确了劳动规则的内涵,包括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三是明确了平台企业制、修订劳动规则要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在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七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四是明确了平台企业要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地持续公示有关内容,确保劳动者能够随时方便查看完整内容,并提供反馈有关意见建议的渠道。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
该指南共五章22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南的出台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鼓励成立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在企业内部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第三章“工会权益维护服务”强调工会积极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对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第四章“相关部门机构权益维护服务”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司法诉讼、法律援助等法定维权服务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第五章“附则”明确涉新就业形态商事纠纷不适用本指南。